近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确定将包括丹红注射液、福多司坦片、潞党参口服液等27种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标准,纳入试点的药品在北京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据悉,试点时间自年5月30日起执行,至年12月31日止。
通知指出,纳入试点的药品在北京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分类确定国家谈判药品、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非国家医保谈判且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两非”药品)的支付标准。
其中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国家谈判价格作为试点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纳入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试点药品,以本市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或其他地区中选企业药品在本市销售时医保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两非”药品,依据本市年药品中最大采购数量(以最小计数单位计算)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根据实际挂网价格和实际采购数量作量价加权平均,确定代表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两非”药品如被纳入国家医保谈判或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本市将按相应规则调整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发布实施。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首批纳入试点的27种药品中,涉及国家谈判药品三种,包括丹红注射液、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4AA-SF)、门冬氨酸鸟氨酸颗粒;涉及国家集采药品两种,包括福多司坦片、盐酸西那卡塞片。同时,还有22种“两非”药品,包括潞党参口服液、健胃消食片、注射用血塞通(冻干)等。
通知中明确,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通知中强调,原则上试点药品和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药品实际采购情况等施行动态调整。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本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均按此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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