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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通报批评创兴资源滥用信披渠道热点资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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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经核实查证有关事实和当事人责任后,上交所决定对创兴资源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创兴资源于2014年4月30日发布“临2014-012号”公告,该公告滥用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用语情绪色彩较浓,引起市场和投资者广泛关注。上交所在事后监管中注意到该公告,于当日开盘前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采取一系列监管行动,要求公司核实情况、提交证据材料、补充披露承诺事项具体内容,并对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


经上交所查明,创兴资源“临2014-012号”存在如下信息披露违规事项: 一是滥用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告中部分事项不属于信息披露范围。公告中“关于媒体的恶意报道”涉及公司及创始人陈榕生与有关媒体及个人的纠纷,相关内容不属于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未区分单纯的媒体纠纷与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事项,滥用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 二是公告相关主张未能提供事实基础,用语不符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公告指称,公司受到媒体恶意报道敲诈,其“结果也直接影响了公司股价的滑坡、暴跌”,但未就相关主张提供事实基础;公告中“小人”、“专业敲诈高手”、“手段非常阴险、狡猾”等表述属非事实描述性语言,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5条和第2.11条的规定。 三是涉及股东承诺事项未按格式披露,内容不完整。公告中披露的大股东无偿赠送上市公司资产、增持公司股票及推动公司重组等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未披露承诺的具体内容、承诺履行方式和时间及制约措施等内容,也未提供大股东作出上述相关承诺的书面证明文件。对于增持事项,未按照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要求披露具体增持计划。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7条的规定。 上交所称,创兴资源出现的不当信息披露行为,是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特殊个案,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信息披露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滥用了信息披露直通车发布渠道。另外,也与公司治理不规范、独立性不强、信息披露制度不落实有很大关系,对其他上市公司也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应当以此为戒,强化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高度重视法定信息披露和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准确判断哪些事项属于上市公司的应披露信息,不得滥用信息披露直通车渠道发布不属公司信息披露范围的信息。对于类似创兴资源的违规,上交所将重点监管,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责任:DF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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