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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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临川区市场监管局柔性执法保护经营主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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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餐饮店销售添加了党参的猪心汤,涉嫌非法添加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赔偿。

接到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经营者及时将“党参猪心汤”在外卖平台下架且停止制作该食品。根据以上调查事实,虽然党参尚未被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范畴,但根据国家卫健委年下发的《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函,国家已经将党参等九种物质作为食品在全国多地纳入试点范围,且党参适量入汤较为普遍,群众接受度较高,符合传统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该店经营者虽然实施了销售“党参猪心汤”的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该局决定不予处罚。

下一步,临川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对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柔性措施,督促违法市场主体自查自纠,实现合规经营。同时,坚决对恶意投诉非法牟利等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说“不”。

稿源:临川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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